1、經大陸立案之協會立案證明或機構代碼證明
2、申請書。
3、身分證正反面彩色影本
4、身分證明文件(護照或台灣通行證)
5、開立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
6、2吋彩色白底大頭照
1、委託書
2、保証書
3、專業活動訂劃書及行程表
4、團體名冊
5、商務必要性問答
6、工商憑證
一般約為7-14個工作天
入出境許可證,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6個月;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
行程報備: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,其主要專業活動,不得變更;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,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,應檢具確認行程表線繳交至旅行社供移民署備查。但不得變更已核准之停留日數。
申請文件不全應於經通知2個月內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駁回其申請;不能補正者,逕駁回其申請。申請人有正當事由無法於2個月內補正者,得申請展延1次,以2個月為限。
曾經來台有逾期停留、違法記錄,申請時隱瞞未告知者,或申請資料有問題不符合,已送審,且被移民署審核退件無法申請者將收取每人NTD 1000元(RMB 250元)/每人,作業費用。
若已下證,因個人因素無法入台,撤銷證件者,代辦費用則無法退還。
內政部移民署:
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
簽証服務專線:
(02)2562-0119